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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2009-03-12 16:11  文章来源:福安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电脑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二、申报程序
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县市转报的外贸经营者按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对《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备案登记。
三、打印和发放《登记表》
省外经贸厅是商务部委托的第一批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主管机关,接到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提交的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发放《登记表》。设区的市外经贸局统一向省厅领取并向外贸经营者分发《登记表》。
四、领取《登记表》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贸经营者领取省厅发放的《登记表》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所需的手续,否则《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登记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 
《登记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的经营者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外贸经营者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外经贸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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